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及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等)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船及监理指令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等;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别的形式的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是指除专项资产、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级单位核销、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市级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市级单位资产处置的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由市级财政会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
第十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经不能接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接着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由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市级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对需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函。市级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先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审批。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检查,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及时做出批复。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联的资料后再予办理。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
市级单位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建立内部审批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处置。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及时处置核销资产。自行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自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四)评估。对按规定有必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做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市级单位在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通过评估的资产处置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降低处置底价的,新处置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新处置底价低于评估价90%的,需报审批单位同意。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后,市级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相关手续。
(七)备案。市级单位应将按照权限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材料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才可以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包括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价值、目前的使用情况等。
(二)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其中:处置机动车辆/船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地产)处置审批表》;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无偿调拨、捐赠资产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三)资产的权属证明,如原始价值记账凭证、调拨单据、固定资产卡片等。处置机动车辆/船的,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准文件;
(一)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市级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二)未到使用年数的限制提前报废的资产,应经过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一)单位提供的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包括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解决方法,并分类列示。
(三)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市级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方面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发生的资产报损,应有权威部门出示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示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示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的证明(如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示的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证明,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没办法回收的合法、有效证明等);
(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产、其他资产处置;
(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处置;
(三)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一)有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级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第二十六条提交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要详细说明资产状况,损失、灭失原因、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用于扶贫、赈灾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产的,其资产要做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市级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所有经批准的资产损失,在核销有关账目后,一律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落实追索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级单位将国有资产处置整体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做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级单位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损失。
第三十八条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处罚: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九条市级派驻外地、境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资产处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颁布的2015〕3号)同时废止。
我单位现有一批国有资产(注明类别、数量、账面原值),因使用多年(其它原因),已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经XX研究,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及编号),现申请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依据《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玩现将本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做公示。公示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内与XX部门联系。
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双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申报单位二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资产类别最重要的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别的形式的货币性资产。
说明:1.处置方式最重要的包含: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99号 电线(会计处) 邮政编码:222007
联系人:郝经理
手机:18939624888
电话:0394-8922555
邮箱:825878707@qq.com
地址: 太康锅炉南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