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房内新安装一台0.6t/h的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产品型号WSG0.6-0.7-T,制造日期2024年9月),配套一体化水膜除尘处理装置,检查时该蒸汽发生器用塑料膜覆盖,没有在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1.2025年1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安装及使用情况);
2.2025年1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安装及使用情况);
3.2025年1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安装、使用情况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4.你企业来提供的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采购合同(证明你公司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采购时间及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马停止该蒸汽发生器项目建设安装。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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